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
被执行人颜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
被执行人倪维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郯城县环保局,职工。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划拨被执行人倪维强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二、冻结被执行人倪维强所有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庆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