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王大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胡彩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微省颍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杨振申请执行其与王大为、胡彩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9)皖1226民初72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大为名下登记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王大为名下登记车牌号为皖K×××××车辆的权属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罗运威 书 记 员 张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