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尹志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褚娜(尹志平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住湖南省安仁县。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卜雪辉,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仁恒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西路197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亮,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人尹志平、褚娜因与被申请人安仁恒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烁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0民终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尹志平、褚娜再审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恒烁公司因商品房面积差返还尹志平、褚娜房价款;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恒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尹志平、褚娜与恒烁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尹志平、褚娜所购安仁县滨江国际商贸城8栋215房面积为114.76㎡,房价237371元,经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案涉房屋实测面积为106.47㎡,面积差8.29㎡。尹志平、褚娜提供了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19年11月21日出具的实测面积证明及2020年5月8日对实测面积进行了解释和说明,2020年5月18日安仁县不动产中心再次出具《不动产信息查询证明》,可以证实案涉房屋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存在面积差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恒烁公司应返还尹志平、褚娜房款30024.47元。

本院查明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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