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泽平,男,汉族,住赣榆区。
被执行人:连云港如隆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051865047T,住所地赣榆区青口镇华中路县国土培训中心1层6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伟佳。
审理经过
邵泽平与连云港如隆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赣劳人仲案字(2020)第284-2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51745.55元及利息、诉讼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行为:
1、2021年2月2日,本院与申请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本院于2021年2月通过法院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前告知书。
3、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2021年6月9日等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多个账户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予以首冻结,本案已予以轮候冻结;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830.00元,申请执行人邵泽平与(2021)苏0707执58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徐剑波协商,其自愿同意本案中案款与徐剑波进行平均分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一辆,(2021)苏0707执587号案件已裁定予以查封,本案不予以另行查封;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至协控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2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告知了执行结果,申请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电话联系笔录、调查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多个账户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予以首冻结,本案已予以轮候冻结;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830.00元,申请执行人邵泽平与(2021)苏0707执58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徐剑波协商,其自愿同意本案中案款与徐剑波进行平均分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小型汽车一辆,(2021)苏0707执587号案件已裁定予以查封,本案不予以另行查封;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