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资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许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被执行人:李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执行人:李健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海波、李冬梅、李健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海波、李冬梅、李健良达成执行和解,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湘0511执16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