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从江县龙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
法定代表人:舒小芯。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从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从江县龙腾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从江县龙腾大酒店有限公司在贵州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2397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绍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左行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