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汉族,系四川省岳池县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 被告:刘某,汉族,系四川省人,现住阿里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吴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次仁罗布 人民陪审员 次旺扎西 人民陪审员 欧珠多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白玛德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