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超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区。
被告:山东海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72号智慧广场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1647366635。
法定代表人:张俊林,董事长。
第三人:东营红英土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兴凯湖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0590247793。
法定代表人:王洪英,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张超杰诉被告山东海通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东营红英土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张超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超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