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联谊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沈方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彭涛,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方怡,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大连永胜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街道砬子山村天虹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陆春哲。

审理经过

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永胜电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月19日,本院依照原告的申请,裁定对被告大连永胜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72万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1年4月27日,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64元,减半收取5382元,财产保全费4120元,合计诉讼费用9502元,由原告怡达快速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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