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原告张贝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申请人:被告王运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州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原告张贝贝与被申请人被告王运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贝贝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运奇的银行存款3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325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王运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限额325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