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XX路青海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94111879H。
法定代表人:杨丰收,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锋,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5423D。
法定代表人:陈康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林,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少帅,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战锋及杨国红、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庆林及李少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提交了新证据、提出了新理由,涉案工程是否属于固定造价应重新认定。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3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627元退还上诉人陕西三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