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利害关系人):杨利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申请执行人:王东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才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王东梅系其儿媳,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岳开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岳方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岳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王秀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执行人阜阳市颍东区振颍种养殖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袁寨居委会岳酒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3394396123H。 执行事务合伙人:岳开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东梅与阜阳市颍东区振颍种养殖家庭农场(以下简称振颍家庭农场)、岳开栋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皖1203执704号之二执行裁定:将振颍家庭农场位于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袁寨居委会岳酒坊村地上的部分林木(颍东林证字(2015)第0000000045号)以二次拍卖保留价768000元,抵偿岳开栋、岳方方、岳帅、王秀敏、振颍家庭农场所欠王东梅相应债务,上述林木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王东梅时起转移归王东梅所有。该裁定送达后,振颍家庭农场将上述抵付的林木于2018年12月18日交付给王东梅,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利害关系人杨利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

杨利玲申诉称:2018年7月19日,申诉人杨利玲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振颍家庭农场、岳开栋等被执行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诉讼中,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依据杨利玲的申请,于2018年8月1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振颍家庭农场位于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袁寨居委会岳酒坊村林木。2019年3月7日,杨林玲向颍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发现上述由杨利玲申请保全的财产已被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裁定抵付给岳开栋的另一案的债权人王东梅,而申请执行人王东梅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间为2018年8月21日,晚于申诉人杨利玲财产保全时间。申诉人认为,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在申诉人杨利玲对案涉林木查封在先的情况下,将该财产直接抵付给查封顺序在后的其他债权人是错误的,是对杨利玲权利的侵害。请求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撤销作出的(2018)皖1203执7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案涉的林木抵付给申诉人。 申请执行人王东梅没有进行书面答辩,其在本院组织听证时陈述:杨利玲申请对案涉林木的查封时间虽早于王东梅申请对该财产的查封,但王东梅诉岳开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生效时间却早于杨利玲与岳开栋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生效时间,王东梅就已抵付的林木愿意与杨利玲进行协商处理。

答辩情况

被执行人岳开栋及振颍家庭农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其在本院组织听证时陈述:其对杨利玲就案涉林木查封时间早于王东梅申请对该财产查封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对案涉财产的处置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被执行人岳方方、岳帅、王秀敏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提供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杨利玲与振颍家庭农场、岳开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2018)皖1203民初2252号民事裁定,并于2018年8月13日依法查封了振颍家庭农场位于阜阳市颍东区亩林木。2019年1月12日,本院作出(2018)皖1203民初2252号民事判决,判决振颍家庭农场、岳开栋、岳帅偿还杨利玲借款本金148万元及利息,岳方方、任丙娟、武永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9年3月7日,本院对该案立案执行,2019年7月10日,本院以当事人对查封的林木正在协商如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由,作出(2019)皖1203执512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王东梅与振颍家庭农场、岳开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作出(2018)皖1203民初2577号民事裁定,并于2018年8月21日依法查封了振颍家庭农场位于阜阳市颍东区亩林木。2018年8月28日,本院作出(2018)皖1203民初2577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振颍家庭农场、岳开栋等被告于2018年8月28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王东梅借款本金及利息1008000元,其余利息原告自愿放弃。2018年8月29日,本院对该案立案执行,2018年9月5日,王东梅与振颍家庭农场、岳开栋等被执行人签订《协议书》,就上述查封的林木(《林权证》证号颍东林证字(2015)第0000000045号范围中四至为:东至南北路以西、西至济广高速路以东、南至水沟以北、北至北大沟,面积约50亩,南北路以东、南至东西路、东至东大沟、北至北大沟,面积约32亩,合计82亩)林权及所有地上附属物,作价96万元交付王东梅抵偿债务。2018年9月26日,双方就上述协议又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以上述协议中的范围内的林权、花木所有土地上的附属物作拟价96万元进行拍卖,如第一次流拍,第二次拍卖降价20%。2018年9月29日,本院作出(2018)皖1203执704号之一执行裁定,对上述《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林木,即被执行人振颍家庭农场位于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袁寨居委会岳酒坊村,颍东林证字(2015)第0000000045号《林权证》、编号0341203604QWSY00002《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所载林地上的部分林木予以拍卖,起拍价96万元。本次拍卖流拍后,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第二次司法拍卖公告,对上述林木进行第二次拍卖,起拍价768000元。二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王东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按第二次拍卖的保留价768000元抵付被执行人所欠相应债务,同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作出(2018)皖1203执704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内容为:一、将阜阳市颍东区振颍种养殖家庭农场位于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袁寨居委会岳酒坊村,颍东林证字(2015)第0000000045号《林权证》、编号0341203604QWSY00002《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所载林地上的(详见执行和解协议及附件航拍图中红线圈示)林木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即768000元抵偿岳开栋、岳帅、王秀敏、阜阳市颍东区振颍种养殖家庭农场所欠王东梅相应债务,位于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袁寨居委会岳酒坊村,颍东林证字(2015)第0000000045号《林权证》、编号0341203604QWSY00002《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所载林地上的(详见执行和解协议及附件航拍图中红线圈示)林木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王东梅时起转移归王东梅所有。二、申请执行人王东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权利转移、变更登记手续。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12月18日,振颍家庭农场将上述抵付的林木交付给王东梅(未办理相关权利转移变更登记)。 又查明:本院查封登记在振颍家庭农场位于阜阳市颍东区亩林木包括两个林权证,涉案处置的林木为颍东林证字(2015)第0000000045号,林木面积205亩,目前有尚未处置的林木约20亩;另一林权证为颍东林证字(2015)第0000000046号,林木面积56亩,林木位于岳酒坊庄南。经查询,上述两处林地在阜阳市颍东区林业局进行了登记,但未在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备案登记,目前,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林地的换证等相关业务尚未开展,无法办理林地的抵押、查封等相关业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5条第1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是否可以对同一财产采取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保全措施问题的答复内容,也体现出设立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制度,目的是为了解决多个债权对同一执行标的物受偿的先后顺序问题。本案中,从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杨利玲与振颍家庭农场、岳开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案涉林木的查封时间早于王东梅与振颍家庭农场、岳开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及答复精神,杨利玲对同一案涉林木的受偿顺位应优先于王东梅,但本院在执行王东梅与振颍家庭农场、岳开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却裁定将上述查封的林木以协议价96万元作为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予以拍卖,在第一次流拍后,又以双方协议降价20%即768000元为第二次起拍价,并在第二流拍后,裁定以该起拍价768000元抵付给王东梅,本院作出的上述拍卖、抵付裁定,其执行行为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且《执行和解协议书》也损害了债权人杨利玲的合法利益,本院对上述执行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2018)皖1203执704号 之一执行裁定; 二、撤销本院2018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8)皖1203执704 号之二执行裁定中第(一)项、第(二)项。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郭春宇 审判员  郝芝宏 审判员  许彦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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