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泰新
裁判日期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田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