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煜天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华阳村溶峰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07MA1PQHGCX6。
经营者:倪惠东,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然,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静娴,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66528939E。
法定代表人:闫子才。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煜天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煜天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煜天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