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子午路**科盛投资管理公司**。
主要负责人:全刚平,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鑫,男,该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喻国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教福,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琼,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村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喻国英、陈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6民初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特邀调解工作室对本案进行了诉前调解,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中心支公司以与喻国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