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云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二十二冶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王晓平,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云生与被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19)辽0404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李云生租赁费23580元,案件受理费390元由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日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到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经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辽0404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