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某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审理经过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汾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1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晋1182民特7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