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揭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被告:广西柳州市中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广场路10号柳州地王国际财富中心2栋19层、20层01-2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K9DD95N。
法定代表人:龙海峰。
审理经过
原告曾揭晓与被告广西柳州市中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宅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
原告曾揭晓诉称,其由于个人投资失败造成债务缠身,现无力与被告中宅装饰公司继续履行装饰合同。因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仍无法达成统一意见,被告中宅装饰公司在无任何损失情况下要求原告曾揭晓赔偿损失22600元,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曾揭晓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曾揭晓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被告中宅装饰公司归还原告曾揭晓房门钥匙、小区门禁卡;3.被告中宅装饰公司归还原告曾揭晓首付款282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中宅装饰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根据原告曾揭晓提供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本案涉案工程地点是君悦兰亭3-1-7-3,位于柳州市鱼峰区,故本案应由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管辖。虽然本案双方当事人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如发生争议可以向被告中宅装饰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但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