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陈玉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被保全人:霍春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陈玉江与被保全人霍春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陈玉江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霍春武承包的建平县海峰铁选厂厂内的铁精粉200吨。申请保全财产价值15万元。申请保全人陈玉江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保全人霍春武承包的建平县海峰铁选厂厂内的铁精粉200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毁损、转让、出售,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需出售、变卖,须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保留相应价款。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井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