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3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宪广,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郅,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楠,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与被告王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迎宾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少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