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锦州市,汉族,小学文化,住辽宁省义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票市看守所。
辩护人包冬梅,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9)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我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辽138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2019)辽1381刑初261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8日朝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辽13刑抗3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我院再审。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变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包冬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崔某于2018年10月中旬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北票市上园镇张宝吐村水口子组杨树61株,立木蓄积52.554立方米,而后崔某指使被告人王某替其顶罪,并支付被告人王某10000元好处费。被告人王某明知崔某实施滥伐林木的行为仍为崔某顶罪,使崔某逃避刑事制裁,致使北票市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崔某等人。证言、被告人王某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其身体状况不好生活无法自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中旬,被告人王某明知崔志全私自砍伐北票市上园镇张宝吐村水口子组杨树61株,立木蓄积52.554立方米,而为崔某顶罪,使崔某逃避刑事制裁,获取10000元好处费。被告人王某因包庇崔某,被本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崔某是犯罪的人,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意图使崔某逃避刑事制裁,构成包庇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