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姜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林斌晶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缪克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xx,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时与被执行人缪克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03民初1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缪克淮应向申请执行人姜时支付本金966473.5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姜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扣押、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1、查封了被执行人缪克淮与第三人xx共有的位于温州市府东路xx不动产;2、查封了被执行人缪克淮与第三人xx共有的位于萧山区宁围街道柏峰珑悦府xxx不动产(查封三年,从2021年07月07日起至2024年07月06日止)。

本院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所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在其查封、扣押、冻结期间继续发生效力,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本院认为 现申请执行人姜时与第三人xx就其替被执行人偿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已经收到第三人支付的第一期人民币577629元,故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解除对上述xxxxx的查封。本院认为,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代偿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故本案可先予终结执行。如第三人xx不履行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303执16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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