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时立,睢宁县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779630525,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清云谱区建设路468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平与被告江西建工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其自接到通知单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汤平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3910元,不再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