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俊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卫东区政府对面(平顶山碧桂园应国府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0TFJ981。
法定代表人:齐艾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娜,女,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系被告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赵俊迪诉被告平顶山碧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俊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俊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