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州市山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工业园富平路3号。 法定代表人:耿桂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哲,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琰,江苏律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锦绣东苑29幢5楼。 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毛加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加俊,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隆,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小河镇汽摩二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花勤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忠,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健,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常州市山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峰公司)诉被告常州新区新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业公司)、常州市新北区汇通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月4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山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业公司赔偿汇通公司损失26386.807万元;2、新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而新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已由本市新北区法院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常州市山峰车辆配件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1141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旭阳 审判员  王 星 审判员  熊 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方 栋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