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建设南路与张家排交汇处绿城水郡小区7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毛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芝枚,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菲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市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菲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邵阳市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友好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朱菲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市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阳市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