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侯灵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利兵,该行员工。
被告:罗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被告:段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系被告罗飞之妻。
被告:湖南省罗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罗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飞、段红梅、湖南省罗飞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