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梁志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粤0111刑初29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志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9月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于2021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认为,罪犯梁志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梁志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志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获得5次表扬并253分。属累犯。本次没有积极履行缴纳罚金义务,且账户余额及月均消费均超标。以上事实有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考核档案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梁志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对该罪犯减刑幅度从宽或从严掌握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百五十一条、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梁志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21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益文 审判员  林国伟 审判员  陈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婵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