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家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经常居住地湖南省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波,湖南三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爱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被告:刘双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谭家德与被告王爱元、刘双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谭家德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谭家德撤回对王爱元、刘双娥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谭家德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2元,减半收取1856元,由谭家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