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冯朝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朝阳罚金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朝阳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红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海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