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冯朝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冯朝阳罚金一案中,经查,上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朝阳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红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