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肖剑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演武坪。

被执行人颜红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演武坪。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肖剑顺、颜红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剑顺、颜红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欧阳军华借款本息306000元,但被执行人肖剑顺、颜红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剑顺、颜红英银行存款或者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肖剑顺、颜红英住房公积金30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立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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