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欧阳军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
被执行人肖剑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演武坪。
被执行人颜红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演武坪。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8)湘042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肖剑顺、颜红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剑顺、颜红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欧阳军华借款本息306000元,但被执行人肖剑顺、颜红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剑顺、颜红英银行存款或者冻结、提取被执行人肖剑顺、颜红英住房公积金30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罗立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