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丽杰,女,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光,内蒙古羽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内蒙古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小明,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丽杰诉内蒙古交通建设试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丽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刘丽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