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勇,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湖南省沅陵县筲箕湾镇筲箕湾村七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权(特别授权),湖南龚云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1710835030。
被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沅陵镇迎宾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R8C1A。
法定代表人:谌丽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沁园(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白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建设西街*号*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海滨(一般代理),湖南天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910935288。
被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筲箕湾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筲箕湾镇筲箕湾村筲箕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MA4L224W74。
负责人:王津,系该支行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勇诉被告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沅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筲箕湾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21年8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勇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张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