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付盟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洛阳鑫鑫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嵩县田湖镇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0768218925。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付盟伟申请执行鑫鑫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即自执行立案始至本协议签订之日,除鑫鑫公司已清付70000元外。剩余本金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420元鑫鑫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前22万元,剩余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742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清付完毕。若鑫鑫公司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若未按此履行,恢复原调解书执行,鑫鑫公司应按照调解书第三条确定的利息标准支付利息。本案执行费4361元由鑫鑫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25执14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世敏 审判员 陈玉川 审判员 徐建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