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轩佳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360827724256,住所地:贵州省丹寨县金钟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
委托代理人:秦鉴,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朱燕琦,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张华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地址: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贵州建轩佳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华兴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2020)黔26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张华兴应于该裁决书生效起30日内退回贵州建轩佳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4534元及执行费82400元,共计15176934元。因被执行人张华兴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贵州建轩佳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等登记部门、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华兴及其配偶付朝婵共同拥的有位于重庆市江津区地块水映康城C幢1单元15层9号(产权证号:201003672,建筑面积:112.85㎡。)房产一套,2021年6月15日本院已对将该套房屋进行了查封,在此之前,该房产已被丹寨县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渝中区、巴南区人民法院查封,本院属轮候查封,且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执2675号执行案件债权人对该套房产享有抵押权,本院目前不具备对该房产的处置资格。
三、已向被执行人张华兴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5176934元无法得到实际执行。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黔26执8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华兴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建轩佳数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