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麻阳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高垅社区。法定代表人:陈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田积峰(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刘萍,女,****年**月**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麻阳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与刘萍民间借贷借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18年7月20日作出的(2018)湘1226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萍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麻阳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
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立即向被执行人刘萍依法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起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刘萍名下无银行存款、金融理财、股息红利、互联网银行存款等财产,此外被执行人也无证券、收益类保险等其他财产。
2021年5月23日,本院依法到麻阳苗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萍无房产登记信息;
202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到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麻阳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刘萍无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5月24日,本院对依法被执行人刘萍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25日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田积峰当面约谈,告知本案执行的具体详细情况,同时告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表示理解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查明
经本院采取上述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刘萍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故可视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