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被告: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诉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被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6年11月10日,被告因为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当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前。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欠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无奈,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
欠条1张,拟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某辩称,欠款属实,同意偿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没有意见,该欠条是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并有被告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的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合法,该欠条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高某与被告徐某某系亲属关系。2016年11月10日,被告徐某某因为生意周转需要资金,向原告高某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高某出具欠条一张,同时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前。借款到期后,被告徐某某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欠款,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一直推托至今。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50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欠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返还借款。但借款期满后,被告并未按约定返还借款,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属于违约行为。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借款的义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高某借款5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525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