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华阳正元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洪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晋031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洪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洪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7794.0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