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蒙楠,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医生,住广西罗城仫佬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怀,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蒙重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罗城仫佬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蒙楠诉被告蒙重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蒙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振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重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蒙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1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相应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为止(利息暂计至2021年2月19日,为75165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约定了利息及支付方式。一、2018年2月2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借款给被告100000元,被告按约定于同年3月23日、4月9日共支付利息5000元给原告。二、2018年4月9日至4月11日,原告再次借款给被告100000元,共计借款本金为200000元,计息日期从2018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从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4月3日共支付了原告利息40000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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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付至2018年12月20日(8个月)。三、由于被告不再支付利息,原告请求被告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在被告没有还清本息前都要以欠款本金付息。被告从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11月18日陆续归还了本金60000元,尚欠借款本金140000元后就不再偿还原告的借款及利息了。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还欠款,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归还欠款。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蒙楠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借条,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2、第一次借款10万元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微信往来截屏,证明双方为借款、付息、请求还本息的往来事实;4、第二次借款10万元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5、微信交易明细表,证明双方存在借款、付息、归还部分借款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蒙重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没有向法庭举证,也未应诉、答辩,可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蒙重现与原告蒙楠系同村屯房族兄弟。2018年2月19日,蒙楠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分五次向蒙重现转账资金10万元,蒙重现向蒙楠出具了一份《投资合同》,内容为:“蒙重现于2018年2月19日向蒙重楠个人借款:100000元正做投资,每个月以本金的2.5%利润,每个月19日前准时把利润:2500元转入蒙重楠个人账号,投资期为一年,本金还款为2019年2月19日,如果续约或加额投资要两人重新签约合同,以上合同内容受法律保护,投资期不能少半年(6个月)如果要提前拿本金必须提前一个月说清楚。借款人:蒙重现”。同年3月23日、4月9日蒙重现按约支付利息共计5000元予蒙楠。同年4月9日至11日,蒙楠又分4次向蒙重现转账资金共10万元,其中通过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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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账共8万元,手机微信转账计2万元。自2018年5月12日至2019年4月3日,蒙重现向蒙楠转账“利润”共4万元后不再支付。2019年6月14日归还本金30000.00元,2019年7月9日归还本金8500元,2019年8月30日归还本金11500元,2019年10月13日归还本金5000元,2019年11月18日归还本金5000元,蒙重现归还蒙楠本金共60000.00元。蒙楠因与蒙重现就还款事宜发生争执协商未果而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蒙重现是否应向蒙楠偿还尚欠的本金及利息的问题。蒙重现向蒙楠出具的《投资合同》约定,蒙重现向“蒙重楠”个人借款做投资,《投资合同》中的“蒙重楠”蒙楠主张是其本人,并提交了本人向蒙重现汇款和蒙重现向其支付利润的相关证据材料,蒙重现对此不作抗辩,本院据此认定案涉《投资合同》中的“蒙重楠”是本案原告蒙楠。案涉《投资合同》约定由蒙楠出借资金,由蒙重现按月支付2500元利润予蒙楠,蒙楠只享有固定收益而不承担投资经营的风险,该协议中的保本付收益的内容表明蒙楠是追求资产的固定本息回报,对蒙重现的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及收益后的分成并无预期或承担风险,故该《投资合同》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第一次借款本金为10万元,月息2500元,付息期为每月的19日前。按蒙楠的自认,蒙重现在2018年3月23日、4月9日两次付息共5000元,说明蒙重现已按约定支付了该二个月的利息。蒙楠第二次向蒙重现出借10万元,本金为20万元后,蒙重现分别于2018年5月12日、6月16日、8月16日、9月20日每次支付利息5000元(只有7月份未付),计2万元给蒙楠,说明了双方也是按照月利息支付的,并未计算至日。2019年4月3日,蒙重现支付利息2万元利息,至2019年4月3日,尚欠3个月的利息未付,加上2019年4月和5月份的利息,共5个月利息未付,该期间的利息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月息2%计付,即尚欠利息2万元。2019年6月14日,蒙楠自认蒙重现开始归还本金3万元,则余本金17万元,本月的利息为3400元(17万元×2%),2019年7月9日还本金8500元,余本金16.15万元,本月利息为3230元(16.15万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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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30日归还本金1.15万元,余本金15万元,本月利息及9月份利息共6000元(15万元×2%×2),2019年10月13日归还本金5000元,余本金14.5万元,本月利息为2900元(14.5万元×2%),2019年11月18日归还本金5000元,余本金14万元。至2020年7月,利息为25200元(14万元×2%×9)未付。尚欠的利息共计60730元。自2020年8月到借款返还之时的利息部分则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蒙重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蒙楠借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元及至2020年7月份的利息60,730.00元。2020年8月起至借款还清之时的利息,以140,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蒙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2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264元,由蒙重现负担2112元,由蒙楠负担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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