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郓城县东门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9196125Y。
法定代表人:尹利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翠凡,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杨玉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玉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玉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玉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