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7250042986259,住所地:昌乐县昌盛街**昌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史志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维东,科长。
被执行人苟永庆,男,1985年11年2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我院申请执行乐综执罚字(2019)GT154号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苟永庆,于2017年10月,违法占用位于昌乐县××镇××村××平方米建设房屋及其他设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立案查处,于2020年3月26日将乐综执罚字(2019)GT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处罚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3、缴纳罚款人民币3210元。处罚决定书告知了申请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3月30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210元,2020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和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法律文书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情况,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
现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1、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拆除在违法占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乐综执罚字(2019)GT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苟永庆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申请复议,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对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乐综执罚字(2019)GT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苟永庆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违法占用的107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将非法占用107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昌乐县营丘镇河头村。
逾期依法强制执行,上述第二项,由昌乐县营丘镇人民政府实施,具体执行范围由申请执行人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乐综执罚字(2019)GT1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确定。昌乐县营丘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昌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执行完毕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