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喜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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