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喜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