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长海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大长山岛镇东山D园42号。 法定代表人:傅吉堂,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功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执行人:大连三水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岛镇回龙村梁家屯。 法定代表人:司洋,该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长海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大连三水养殖有限公司自然资源行政非诉强制执行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辽0224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手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结果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下落,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栾玉广 审判员 代丁利 审判员 胡 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新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