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花园口经济区迎春街6-2号楼413室29-1号。
法定代表人:崔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善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旅顺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致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被告:郑陆军,住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陆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鑫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