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宝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孙胡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冯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原告:冯某,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河北六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康乾街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21401835682W。

法定代表人:徐国江,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清,男,****年**月**日出生,满族,院长助理,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山,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外科副主任,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被告: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文化路2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0401816078N。

法定代表人:尹福在,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法律顾问,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审理经过 李宝成、孙胡兰、冯伟、冯某与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李宝成、孙胡兰、冯伟、冯某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李宝成、孙胡兰、冯伟、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李宝成、孙胡兰、冯伟、冯某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新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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