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新兴达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荔港大道黄石段93号鞋服城D区1号楼119、1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XT3P657。 法定代表人:林志贤。 被执行人林志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新兴达鞋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闽0302民初4798号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6529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志集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并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莆田市新兴达鞋材有限公司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彭取生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徐 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柯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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