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任艳宁,女,****年**月**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本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005240821。

被告:榆林市恒丰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粮库南)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741273663G。

法定杨万利,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陕西中和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MA703ML93P。

负责人:田军,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任艳宁与被告榆林市恒丰汽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收案,并进行了诉前调解,经调解无果后,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任艳宁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晓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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