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温庆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张北县。
被告:吴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郝朝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温庆兰与被告吴建东、郝朝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温庆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温庆兰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