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董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彪因与被上诉人赵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21)皖1282民初134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告诉称
董彪上诉称,其长期居住在陕西省西安市,本案应由其经常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的履行地并无约定,争议标的为借款本息偿还,接收货币一方应为出借人赵震,其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