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永升,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202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升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丰学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23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李永升酒后驾驶×××号黑色宝来牌小型轿车途径王家峰北街、东中环辅路、朝阳街、经园路、南沙河北沿岸、南沙河南沿岸由西向东行驶至XXX桥下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8.09mg/100ml。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升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永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永升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永升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永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升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永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永升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永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到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判决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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